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活動宣導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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轉知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(以下簡稱國健署)製作「加熱菸危害海報」

一、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4年9月30日臺教國署體字第1140100300號函辦理。
二、菸害防制法於112年3月22日修正施行,依第15條規定,全面禁止電子煙等類菸品,並嚴格管制符合菸品定義之新型態菸草產品(包含加熱菸)。所有菸草產品皆有害,不論是使用紙菸或加熱菸,都會產生相似的有毒化學物質,請各級學校於校內張貼海報並設置跑馬燈,強化青少年菸害防制教育宣導。
三、法令規定「未滿20歲不得吸菸」,共同守護下一代健康。
四、常見新型菸品違法樣態及罰則如下:
(一)任何人不得使用電子煙或未經核定通過加熱菸,違者處新臺幣(以下同)2,000元至1萬元罰鍰。
(二)任何人不得以無償方式(如借用、分享或贈送),將電子煙或未經核定通過加熱菸提供予他人,違者處1萬元至25萬元罰鍰。
(三)任何人不得於臉書等社群媒體,張貼電子煙或加熱菸圖文資訊,違者處20萬元至100萬元罰鍰。
(四)任何人不得販賣、展示電子煙或未經核定通過加熱菸,違者處20萬元至100萬元罰鍰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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